您当前所在位置: 党建首页 -> 党风廉政 -> 正文
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函询的暂行办法
日期:2017-05-04 作者: 浏览次数:[]次

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函询的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,把纪律、规矩挺在前面,抓早抓小抓苗头,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提醒、函询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,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提醒、早纠正,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切实做到为民、务实、清廉。

第三条 校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,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、函询。

第二章 提醒

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及时对党员干部本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。

1.收到信访反映,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,不需纳入执纪审查程序的;

2.在执纪审查中涉及但尚不构成违纪的;

3.在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、效能监察、党风政风监督、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;

4.所在单位的信访量短期内明显增多的;

5.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况。

第五条 提醒的实施程序和具体要求。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谈话建议,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正处级领导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提醒谈话;副处级领导干部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公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;普通党员、科级干部由纪委办公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,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,相关材料报纪委办公室备案。

1.纪委办公室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,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。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,不得借故推诿、拖延;

2.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对其进行提醒教育;

3.对由举报引起的提醒谈话,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、身份,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;

4.谈话人填写《提醒谈话记录单》,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签字确认。

第三章 函询

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,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了解。

1.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,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、解释清楚的;

2.在干部日常监督、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,须由本人说明的;

3.反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;

4.上级组织转办信访件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配合核实有关问题的;

5.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。

第七条 函询的实施程序和具体要求。

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函询建议,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。

1.纪委办公室向函询对象发送《函询通知书》,要求函询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;

2.党员干部接受函询,是组织了解情况,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,函询对象需按函询通知书的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,应当经纪委办公室同意,适当延长回复时间;

3.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,纪委办公室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;

4.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,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,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,纪委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;

5.纪委办公室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。必要时,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。

第八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,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,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四章 纪律

第九条 纪委要坚持原则、敢于担当,切实履行监督职责,积极发挥提醒、函询的警示教育作用。对提醒、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,对失密、泄密者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十条 受委托进行提醒谈话的单位,要严格保密,对失密、泄密者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谈话结束后需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纪委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、函询时,必须认真对待、如实回答,不得隐瞒、编造、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;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,更不得打击报复。对违反者,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整改,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。

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作为谈话、函询的组织实施机构,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,并适时与组织部、人事处沟通,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、任免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五章 其他

第十三条 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,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和函询。非党员干部需要进行提醒、函询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